专利权人滥用民事权利应承担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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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袁利中作为阀门制造加工行业从业多年的专业人士,应当知道我国专利法关于专利授权的规定和水暖用内螺纹连接阀门国家标准,但其却利用我国专利授权制度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的规定,将该国家标准早已充分披露的技术方案申请为“消防用球阀”实用新型专利,进而起诉他人专利侵权的一系列的外部行为,并造成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后果,可推定袁利中主观上缺乏诚实信用,恶意申请专利并恶意提起诉讼。在这里,专利权人的权利申请、形成过程是否存在欺诈,权利本身是否合法有效、专利权人提起侵权诉讼的真正目的,均是判定专利权人主观是否具有“恶意”的重要依据。 综上所述,涉案“消防用球阀”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始无效,袁利中起诉通发厂、通发公司侵犯其专利权的基础条件业已丧失。袁利中利用我国专利授权制度中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的规定,将水暖用内螺纹连接阀门国家标准早已充分披露的技术方案恶意申请为“消防用气动球阀”实用新型专利并获得授权,继而利用其形式合法的专利权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其行为背离了专利制度的设立目的,损害了通发公司的合法权利,构成恶意诉讼,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一、驳回原告袁利中对被告扬中市通发气动阀门执行器厂、被告扬中市通发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被请求人袁利中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请求人扬中市通发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1500元。 本案诉讼费3510元,赔偿请求受理费2010元,均由袁利中负担。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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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整理时间:2007-11-21 11:29: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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